收费标准
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费收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据《价格法》、《律师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合伙人会议讨论确定本所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各项服务。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市场需求收费,但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二章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本所对下列律师服务依照政府指导价收费:
(一)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生活需求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三) 担任涉及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四) 担任公民请求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五条 办理第四条列明的案件所收取的律师费标准如附件一。
第三章 非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除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金额。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协商收费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收费方式。
第八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委托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费方式。
本所计件收费的一般标准如附件二。
第九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本所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一般标准如附件三。
第十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事务。
本所计时收费的规则和一般标准如附件四。
第十一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委托人可以事先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用,或只支付部分律师费、差旅费用等,待委托的事务达到约定的目标(包括文书确定,或经由调解、和解得到,或经由法院执行、或经非诉方式得到财产、利益等)之后,委托人再按合同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收费形式。
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事务。
本所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如附件五。
第十二条 以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一)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
(二)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三) 婚姻纠纷(涉及财产争议部分除外);
(四)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生活基本待遇案件;
(五) 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
(六)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第十三条 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按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自后一阶段起每阶段按不大于首阶段的80%收取。
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参照本诉部分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另行收费。
第十四条 本所提供重大、疑难、复杂的事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按一般收费标准的2至5成收取,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除外。
本条所指的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如附件六。
本条所指的重大、疑难、复杂的非诉讼案件由本所根据具体案情酌定。
第十五条 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委托人可以与本所协商确定其他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委托人为境外或港、澳、台的,或者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事务,可以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本所常年顾问单位的,案件代理费可以酌情减少收费。
第十八条 本所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按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所接受指派承办援助案件,办理援助案件不向受援人收取各费用。
对不符合援助条件,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委托人,经过本所主任审批后,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或公益非诉讼服务项目时,可以免费代理,但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跨省提供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内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并在收费合同中作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所提供仲裁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按诉讼类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章 委托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增加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和金额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 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 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四)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 律师的资信和工作水平;
(六) 事务的社会影响程度;
(七) 办理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八) 办理事务所使用的语言;
(九) 其他影响收费的主要因素。
第五章 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论证费等代付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办案发生的差旅费(包括住宿费,下同),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经双方协商和确认,可约定包干金额或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事后必须及时按实结算。
第二十九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代付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未经事务所授权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各费用。代付费用名称应当在收费合同中或者以补充合同、备忘录等形式加以明确,没有明确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结算代付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等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付费用和办案差旅费清单及凭证。不能提供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所依法接受司法行政、行业协会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本办法报无锡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如本办法及附件与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有冲突的,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2日起执行。未尽之处,参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律师费收费标准
附件二:律师费计件收费一般标准
附件三:律师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标准
附件四:律师服务计时收费一般标准及计时规则
附件五:律师费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附件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附件一:
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律师费收费标准
1、 当前参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苏价费苏价费(2017)113号文执行,局部调整如下:
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单位:元) | |
(一)会见 | 3000/次 |
(二)侦查阶段 | 10000-20000 |
(三)审查起诉阶段 | 10000-20000 |
(四)一审阶段 | 10000-20000 |
2、 今后根据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新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二:
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计件收费一般标准
第一条 委托人与本所可根据事务的性质、工作量、标的金额、难易程度、市场行情等因素自由协商确定以计件的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二条 办理诉讼案件的,每件不低于3000元。
第三条 办理解答有关咨询,代书,审查各类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按不低于1000元/件收费;
第四条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程序性事务,根据具体事务的复杂程度和律师的参与程度,提供每项服务,按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收取律师费。
第五条 发送律师函的,每份按在1000元至8000元之间收取律师费。
第六条 进行尽职调查,为客户就某一事项提供尽职调查服务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书的,根据所调查事务的复杂和难易程度,按在5万元至18万元之间收取律师费。
第七条 股权转让和其他投资并购服务项目,律师全程参与客户股权转让或其他投资并购项目的谈判、方案设计、文书起草、审批办理等事项的,按在15万元至50万元之间收取律师费。
第八条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服务,每个项目收取不低于15万元的律师费。
第九条 提供重大、疑难、复杂的事务,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按一般收费标准的2至5成收取。
第十条 担任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单位:元/年)
单位类别 | 金额(元) |
机关社会团体 | 30000-200000 |
公民个人 | 10000-50000 |
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 20000-50000 |
小型企事业单位 | 30000-80000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50000-120000 |
大型企事业单位 | 100000-250000 |
集团型企事业单位 | 200000-800000 |
附件三:
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标准
第一条 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费收费的一般标准如下:
标的额(元) | 金额/比例 | |
诉讼案件 | 非诉讼案件 | |
≤1万元 | 不低于3000元 | 不低于3000元 |
>1万元、≤10万元 | 6% - 8% | 5% - 7% |
>10万元、≤50万元 | 5% - 7% | 4% - 6% |
>50万元、≤100万元 | 4% - 6% | 3% - 5% |
>100万元、≤500万元 | 3% - 5% | 2.5%-4% |
>500万元、≤1000万元 | 2.5% - 4% | 2% - 3% |
>1000万元、≤1亿元 | 1% - 3% | 0.8%-2% |
>1亿元 | 0.8%-2% | 0.8%-1.5% |
第二条 提供重大、疑难、复杂的事务,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按一般收费标准的2至5成收取
附件四:
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计时收费一般标准及计时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计时收费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确定的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其提供服务所付出的计费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告知委托人或同委托人商定计时收费的有关问题,包括计费的时间单位、单位时间计费标准、计时的业务范围、计时的计算原则、途中时间和出庭时间、谈判时间的计算方法、二人以上承办业务的计时原则、律师工作时间的估算、律师工作时间的确认、结算时间、方法,并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明确。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根据所委托的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事先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同委托人约定进行估算或确定据以收费的律师工作时间。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采取计时收费时,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其他约定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承办律师的计时收费标准;
(二)服务工作内容;
(三)计时收费清单的出具方式及出具时间;
(四)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委托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
(六)委托人没有按约定付费律师事务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章 律师计时收费标准
第四条 客户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按照如下费率和律师代理工作实际工作量计时收费:
律师级别 | 元/小时 |
管理合伙人 | 2000-5000 |
合 伙 人 | 1000-2000 |
律 师 | 500 -1000 |
助理律师 | 300 -500 |
第五条 律师计时服务收费根据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与计时收费标准之乘积确定,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计费工作时间
第六条 计费工作时间是指律师事务所指定的承办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计费工作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从事下列工作的时间:
(一)律师同委托人或当事人谈话,包括听取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听取委托人或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要求,依法对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有关问题做出解答以及和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研究、交换对案件的看法等;
(二)律师审阅委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
(三)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或调查取证,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被害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
(四)律师会见涉及案件或者项目的相关人员;
(五)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包括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查阅和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等;
(六)律师研究、分析案情或者项目情况;
(七)律师起草、制作诉讼文书和文书工作,包括起草、制作起诉书、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上诉书、申诉书、合同书、意见书、律师信函及其他文件等;
(八)律师参与案件或者项目的调解、洽谈或者谈判工作;
(九)律师代办各类手续或事项;
(十)律师的出庭工作;
(十一)律师为所办业务之需进行信息交流;
(十二)律师为办理案件的在途时间及外出停留时间。
(十三)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作为律师计时收费的工作。
第七条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办法:
(一)律师计费工作时间一般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工作内容,其计费工作时间可以在实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上浮或下调。其中,出庭工作时间至多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非节假日晚二十一点到次日凌晨六点的加班等工作时间至多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在途时间至少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50%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但律法、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律师出差工作时间,不满半天按至少四小时计费;不满24小时,按至少八小时计费,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从事辅助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合理比例折算为被委托律师的计费工作时间,具体折算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则秘书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20%以内折算(含20%),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被委托律师计费工作时间50%以内折算(含50%)。
第八条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计量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六分钟为一个基本计量单位,不足六分钟的,忽略不计。
第九条 律师计费工作时间的计算期限,从双方协商确定委托关系之时起至委托合同终止之日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计时收费清单
第十条 计时收费事务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办理事务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日期、内容、时间期间等。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的工作记录是律师事务所制作本所律师承办业务收费清单的依据,律师承办业务收费清单在委托人需要时应当提交给委托人确认。收费清单应如实反映律师服务计时收费信息,律师计时收费清单应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承办律师及计时收费标准;
(二)提供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对应的工作小时;
(三)提供服务内容的累计小时数;
(四)律师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出具的收费清单进行审核确认。
计时收费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给委托人,一份随卷存档。
第十三条 承办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计时收费清单。
第十四条 承办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将计时收费清单以传真、电子邮件或通知委托人到所领取等方式,向委托人出具;同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附上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计时收费的结算
第十五条 承办服务时,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对计时收费清单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书面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解约后,就收费的争议按合同预定的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 承办服务时,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费的,应当及时出具发票,并在结案后,根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计时收费清单所列律师费数额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七条 承办服务时,律师事务所没有预收律师费或预收律师费不足折抵计时收费清单中的律师费数额时,如委托人没有及时按照计时收费清单要求的期限支付律师费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出具中止代理通知书及催款通知书。
经告知后,委托人仍旧没有按期足额交纳律师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发出解除代理通知书,并及时向关联方告知解约的情况。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完整的律师工作记录、计时清单及相应的案卷材料,并在代理工作结束后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本规则与有关部门制定的计时收费规则相冲突的,按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本所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自2022年4月12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附件五:
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以案件结果为依据按标的额的百分比收取风险代理律师费:
(一) 诉讼案件按案件结果的6%-18%收取律师费;
(二) 非诉讼案件按案件结果的6%-18%收取律师费。
标的额(元) | 比 例 |
≤100万元 | 不大于标的额的18% |
>100万元、≤500万元 | 不大于标的额的15% |
>500万元、≤1000万元 | 不大于标的额的12% |
>1000万元、≤5000万元 | 不大于标的额的9% |
>5000万元 | 不大于标的额的6% |
具体比例由委托人与本所平等自由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按计件收费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所确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 以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七)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
(八)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九) 婚姻纠纷(涉及财产争议部分除外);
(十)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生活基本待遇案件;
(十一) 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案件;
(十二)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附件六:
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为准确判定律师事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本所受理诉讼案件时,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准确适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除以下认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一般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一)通用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相关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关系的案件;
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经委托人确认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4)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3、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2)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3)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5)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6)对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7)对涉及当地重大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或重大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
(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
(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
(4)涉及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5)3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7)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毒品、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
(8)涉及《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罪名案件。
2、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1)涉及3个以上关系或3项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
(3)任意一方当事人人数在3人以上的或《民事诉讼法》第53条、54条、55条所规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等案件;
(4)一方证据在20件以上或双方证据在30件以上证据繁多的民事案件或涉案事实时间跨度大于3年以上的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等案件;
(6)与行政关系或刑事关系有交叉的民事案件;
(7)刑事申诉或刑事再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8)审判机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市以外的案件;
(9)诉讼过程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案件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
(10)开庭审理大于4次以上或一个审理时间大于18个月的案件;
(11)权属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招标投标买卖纠纷、拍卖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经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单纠纷、存单纠纷、承包经营权纠纷、票据证据权益纠纷、股东权纠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海事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1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3、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属于疑难、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1)行政诉讼原告在3人以上的案件;
(2)被诉行政行为与民事或刑事关系交叉的案件;
(3)因涉及海商海事、涉外、税收等行政诉讼案件;
(4)申诉或再审的案件。